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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权威发布:2012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4-01-11 18:38:18 来源:ayx爱游戏官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2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河北、安徽、河南、广东、广西、云南、青海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委托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重庆、四川、新疆、甘肃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本辖区进行抽查,部署其他省、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1.林木种子抽查对种子来源、贮藏条件、档案、标签、许可证等定性指标当场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定量指标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2.苗木抽查当场给出检测结果,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一)国家抽查。2012年,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81个、苗木92批,涉及55个树种(品种)、61个县、58个单位(含个人,下同)。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0.1%,较2011年的88.4%上升1.7个百分点。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10个(详见附件1),检查或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合格的单位9个(详见附件2)。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4.7%,较2011年的93%上升1.7个百分点。苗木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8个(详见附件3),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合格的单位15个(详见附件4)。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所涉及的58个单位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40个,占69.0%;没有建立档案的单位1个,为河南济源市林木种子站;已建立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单位17个,占29.3%,分别为:安徽太湖县华源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辉县市安林良种经销站、辉县市西平罗供销合作社经营部、桐柏县林业苗圃场、南召县林业局(造林地)、信阳市淅川县国营苗圃、卢氏县林业局(造林地),广东海丰县莲丰造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岑溪市软枝油茶种子园、岑溪市绿源林业技术服务部、贺州市八步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全州县咸水林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华山林场,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苗圃、互助土族自治县李丰苗圃、大通县景阳镇土关苗圃。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当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4个单位中,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2个,占96.3%;没有许可证的有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苗圃、李丰苗圃。被抽查单位都使用了标签,落实了标签管理制度。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该进行自检的54个单位中,51个单位实行了自检,自检率为94.4%;没有实行自检的单位3个,分别为:河南桐柏县林业苗圃场、淅川县国营苗圃,广东海丰县莲丰造林绿化有限公司。

  5.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抽查的55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42个,审(认)定通过作为林木良种的19个,占45.2%。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按《种子法》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的24个县中,确定了采种林并向社会公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8个,占33.3%;未确定采种林和未向社会公告的16个,分别为:河北平泉县、丰宁县、隆化县,广西昭平县、合浦县、宁明县、玉林县,云南陆良县、景东县、禄丰县、西畴县、宣威县、禄劝县,青海乐都县、大通县、湟中县林业主管部门。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12个,占50%;未公布采种期的12个,分别为:河北承德县,广西昭平县、合浦县、宁明县、玉林县,云南陆良县、景东县、禄丰县、西畴县、宣威县、禄劝县,青海湟中县林业主管部门。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81个种子样品均来源清楚,其中:来源于种子园的种子样品数4个,占4.9%;来源于采种基地的7个,占8.6%;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70个,占86.4%。

  抽查的92个苗批中,来源于种子园的2个苗批,占2.2%;来源于采穗圃的20个苗批,占21.7%;来源于采种基地的4个苗批,占4.4%;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46个苗批,占50%;组培苗8批,占8.7%;来源不详的12个苗批,占13%,分别来自于河南桐柏县林业苗圃场、南召县林业局(造林地)、淅川县国营苗圃、卢氏县林业局(造林地)等4个单位。

  8.对2011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问题单位复查情况。针对2011年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有一定的问题的单位,2012年再次进行了检查。从复查结果看,各地对2011年苗木质量抽查中发现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档案、许可、标签、自检等制度未落实等情况格外的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整改,成效明显。如河北隆化植源林业种苗经营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赤城县绿源苗圃、宽城县胥宝成,安徽宿松县佐坝乡虞留根,河南淅川县国营苗圃,广东璠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市中心苗圃、贺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青海湟中县林草种苗站、都兰县绿景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县种苗经营管理站等12个单位,质量指标均达到了要求,各项制度得到了落实。

  但是,部分被复查单位任旧存在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档案不齐全的问题,如青海乐都县湟水种苗有限公司(原乐都县森保种苗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站、乌兰县林业工作站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详见附件2);安徽太湖县华源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林业科学研究所档案不齐全(详见附件4)。

  9.延伸抽查情况。为加强育苗所使用的林木种子来源管理,2012年进行了育苗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延伸抽查,内容有许可、标签、自检、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等。抽查了河南西峡县林木种子站,广东台山市红岭种子园、韶关市曲江区国营小坑林场等3个单位。抽查结果为,3个单位都落实了许可、标签、自检、档案等制度。

  (二)委托抽查。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186个、苗木300批,涉及94个树种(品种)、164个县、196个单位。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8.4%。抽查林木种子的47个单位中,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32个,占68.1%;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合格的单位15个,占31.9%。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6.7%。抽查苗木的158个单位中,苗木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113个,占71.5%;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合格的单位45个,占28.5%。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所涉及的196个单位中,192个建立了档案,占98.0%。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154个,占78.6%;已建立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单位38个。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196个单位中,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194个,占99.0%;使用标签的单位194个,占99.0%。

  5.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抽查的94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86个,通过审(认)定的主要林木良种38个,占44.2%。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抽查林木种子的41个县中,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均为32个,占78.0%。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86个林木种子样品来源清楚,其中:来源于种子园的26个,占14.0%;来源于母树林的9个,占4.8%;来源于采种基地的6个,占3.2%;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145个,占78.0%。

  抽查的300个苗批育苗种子来源清楚,其中:来源于种子园的44个,占14.7%;来源于母树林的26个,占8.7%;来源于采穗圃的70个,占23.3%;来源于采种基地的36个,占12.0%;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124个,占41.3%。

  (三)自查情况。除国家抽查和委托抽查外,2012年我局还部署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16个省和内蒙古、吉林、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其中,天津、上海、海南3个省市未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其余各省均根据相关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并提交了抽查报告。共抽查了468个种子样品,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4%;抽查1045个苗批,苗批合格率为97.2%。

  抽查中,抽查人员现场指出了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一些问题及时得到纠正,但任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认识有待提升。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文字上,重形式轻措施,缺乏长远目标;对《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不够,对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正确理解和领会,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导致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种子法》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任旧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象,发证机关在许可证核发中存在随意更改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正副本编号不一致等问题;不按规定颜色和质地印制标签,标签填写不规范,销售中不挂标签现象依然存在;不按规定建立档案,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存在临时应付现象;在种苗质量自检中,检验强度不够、检验指标不全、计算方式错误、结果记录不规范、缺乏自检原始记录,甚至一些企业不进行自检。

  (三)区域标准制订滞后。抽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标准制订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地区适宜种植的造林树种种苗标准制订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制订标准的第一手资料,致使一些地区存在“有标准没苗木、有苗木没标准”的现象。

  (四)林木种子各环节质量管理有待加强。不少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确定采种林、采种期并进行公告,林木种子采收管理不力,出现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和抢采掠青的现象;种子采集后,未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未按照标准建立种子库并合理贮藏,导致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不合格;不按种子区划调拨使用林木种子等。

  (五)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水平亟待提高。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检验能力有限;对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检验人员未按规定的环节在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出库时、贮藏期间进行自检;不按标准操作,常常会出现起苗时破坏根系,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下降等问题。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的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对林业建设的影响不是一年两年而是几年几十年,对此各地务必重视再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加强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大对造林使用种苗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要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苗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良种和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对不按规定调拨和使用种苗的,要依法查处。要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检验制度。各地要逐步加强林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检验等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种苗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种苗从业人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地方实施办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检验证书的填写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许可证有效期限、标签的使用、档案的分类归档、企业自检等各项规定,加强跟踪检查。要在种苗质量抽查中,把是否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使用标签、是否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企业是否进行自检等内容作为衡量种苗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林木种苗标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生产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无论是质量评价、市场准入、认证认可,还是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执法等工作,都必须以标准为依据,以标准为基础。林木种苗标准是种苗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必须抓紧抓好。各地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组织力量梳理适合本地造林绿化树种,根据需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标准,尤其是地方特有树种在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区划、种苗生产、种苗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标准制订,为依法进行种苗质量全过程监管提供法律依据。要加大现有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按照标准规范管理和实际操作,逐步实现林木种苗标准化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采种季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调查确定采种地点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母树选择、采种方法、采种质量、保护母树及人员安全进行现场指导,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对林木种子采收的指引作用。要督促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建立采集和收购档案,确保种源清楚。要加强对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人员的宣传和培训,重点讲解加工调制、贮藏管理等实用技术,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等,减少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林木种子质量下降。要加强种子贮藏库尤其是冷库的建设及后期维护,为种子贮藏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要建立健全种子使用制度,确立种子区,严格按照区划调拨使用种子。

  (五)逐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林木种苗进入流通环节的第一道管理关口,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和责任心要求都很高。各地要格外的重视和加强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培训,着重加强《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林木种苗标准、质量检验程序、检测验证的方法、检验数据整理、检验结果判定等方面的培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重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全方面提升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使其既能熟练运用法律和法规、标准做操作,又能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生产实践。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相关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