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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19 08:34:15 来源:科技创新


  (一)新时期贵州造林绿化对珍贵、乡土、阔叶树种的苗木需求与生产供应不足的矛盾突出。近期,省林业局先后印发《关于调整树种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部署了树种结构调整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有关工作,提出下一步造林绿化对珍贵树种、乡土树种和阔叶树种的需求。然而,目前我省苗木生产供应存在总量过剩与结构性不足并存的情况,且珍贵树种、本省种源的乡土树种,以及阔叶树种不足尤其突出。

  (二)相关法规政策对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苗圃建设,以保障国家战略储备林建设、珍稀珍贵树种、良种种苗和其他生态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林木种苗的供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提出,积极地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

  (三)贵州保障性苗圃有关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亟待规范。2021至2022年,共安排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3759万元用于全省保障性苗圃建设,绩效目标为培育珍贵乡土树种和主要产业高质量发展苗木2600余万株。目前,项目正在实施,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管理、苗木质量管理以及苗木使用规则已迫在眉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参考浙江、江西、广西等省(自治区)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制定《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为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省林业局于2022年4月起开展了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模式专题调研。经与省内外林业主管部门、种苗企业组织多轮座谈交流和研究讨论,形成了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和保障性苗木生产使用的基本思路,起草了《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财政部门、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司法部门、种苗企业、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专家召开了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贵州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以及保障性苗圃、保障性苗木的概念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保障性苗圃建立条件及程序,共四条。明确了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立原则、条件和程序。

  其中,第七条“(二)生产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照耕地保护有关要求,生产用地为非永久基本农田。“(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人以上”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技术人员为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养和训练的经历。

  第三章 保障性苗圃监督与管理,共六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保障性苗圃监督与管理的任务分工。

  第四章 保障性苗木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共六条。明确了保障性苗木项目谋划、入库,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项目实施和验收,以及先建后补等内容。

  其中,第十六条“保障性苗木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于《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林业改革发展项目以不超过5%比例,据实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方案审查、检查验收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对于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章 保障性苗木生产和使用,共七条。明确了保障性苗木生产规格要求,以及保障性苗木使用原则、方向和程序。

  其中,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省外种源”,引种试验可按照《林木引种》(GB/T 14175)开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用苗者应严格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方向使用保障性苗木,不得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需避免苗木资金重叠。

  第六章  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市县级保障性苗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