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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办理办法》的告诉

 发布时间: 2023-12-30 05:45:53 来源: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出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树立和办理,加强对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行为的监管,实施林木种子可追溯性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法令法规,我局研讨拟定了《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办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树立和办理,加强对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行为的监管,实施林木种子可追溯性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木种子出产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树立、健全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确保可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栽培资料(苗木)或许繁衍资料,详细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美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担任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监督办理工作,详细工作能够由其托付的林木种苗办理机构担任。

  第五条 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应当健全档案办理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专人办理。

  第六条 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者应当树立和保存包含种子来历、产地、数量、质量、出售去向、出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出产运营档案。

  出产记载,包含采种林或采穗圃的上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收集、调制、贮藏、种子产值等;苗木整地、耕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上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运营记载,包含种子出入库记载表、树种(种类)、数量、出售去向、出售日期等。

  出产运营植物新种类的,还应当保存种类权人的书面赞同证明或许国家林业局种类权转让公告、强制答应决议。

  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种类选育的选育陈述、实验数据、林木种类特征规范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相片)及实验林相片等。

  第七条 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许蜕变的档案及时修正。档案毁损或许丢掉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 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 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接连、完好、实在,不得用圆珠笔或许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令功效的标识要齐备,并逐渐实施电子化办理。

  第十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未树立、保存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出产、运营档案办理办法〉的告诉》(林场发〔2008〕88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