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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2 14:05:34 来源:新闻中心


  ,省林业厅下发了《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有效期已届满。两《办法》试行两年多来,有效保障了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良种壮苗供应,提高了我省林木良种使用率,提升了全省造林质量。根据两个《办法》近两年实施情况,并征求市、县(区)林业局、基层造林和育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将两个《办法》合二为一,制定了《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推动我省林木良种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林木良种使用率,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使用主要林木良种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油茶良种按《江西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生产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主要用材林树种种子或穗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目前我省造林常用的杉木、湿地松、马尾松、火炬松等树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良种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第八条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种苗局”)应每年度组织专家对良(采)种基地的种子产量进行预测,并与良(采)种基地签订良种调剂和贮备协议。

  第九条林木良种生产者应组织有采种经验的人员进行林木种子采集和加工。采种现场应有技术人员或熟练工人对采种方法、采种质量、母树保护、人员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指导。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外采种,确保种源纯正。

  第十条林木良种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林木采种技术标准采集种子,并依照国家标准《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附录E填写《林木采种登记表》。

  第十一条林木良种生产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建立台账,定期向省种苗局报告种子产量、销售去向及数量。

  第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以下简称林业项目造林),应该依据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保障性苗圃培育的良种苗木,良种苗木使用情况作为造林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林业项目造林所用松、杉苗木实行“定点供种、定点育苗、定向供苗”,即:林业项目造林中的松、杉等苗木应是国家或省级重点林木良(采)种基地生产的良种或省外(国外)适宜生态区的良种(项目造林对树种有其他要求的除外),经保障性苗圃培育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造林任务定向调剂给辖区内造林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向省外购买良种苗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林木良种统一调剂制度。凡当年享受了国家或省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的国家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按享受补贴资金10%的额度无偿提供种子(或购种资金),基地所生产的良种全部由省种苗局统一调剂或贮备。省种苗局根据当年全省林木良种产量、下年度林业项目造林计划和各保障性苗圃育苗用种需求,作出种子调剂或贮备计划,并负责实施,调剂良种的价格不得高于相同树种普通种子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省种苗局根据当年全省林木良种产量、下年度林业项目造林计划和各保障性苗圃育苗用种计划,作出种子贮备和调剂计划,并负责实施,其调剂的良种价格不高于同类普通种子市场价格。

  第十六条林木良(采)种基地应该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收集有关的资料,建立完整生产经营和技术档案,妥善保存,按时进行检查,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林木良种基地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病虫害检疫,出具种子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林木良种证复印件(标明购种单位、购种数量、播种面积、购种日期等,并加盖公章)以及标签和使用说明,方能销售。质量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地方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一样的区域引进林木良种的管理。从外省引进同一适宜生态区域良种,应当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销售的指导和监管,定期组织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进行抽检,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抽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购进的拟用于林业项目造林的良种苗木进行质量复检,对达不到有关标准的苗木,不得用于林业项目造林。

  林业项目造林检查验收时,对于松杉类树种使用非良种苗木造林的,不予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供苗木购销合同、税务发票、林木良种证复印件、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种子法》等种苗法律和法规,出现销售种子以次充好、以普通种子冒充良种;或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销售的种子不附林木良种证、质量检验证和标签;或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情况的良种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种子销售数量超越测算产量5%、不能生产种子,或不按规定采集种子,或实际采种量明显低于预测产量,或不服从种子调剂,或不按《种子法》规定销售种子的良种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省林业厅依据情况调减良种基地补贴资金、取消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和称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同时,2014年3月18日印发的《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和《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