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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5 04:19:35 来源:新闻中心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均随机确定。其中,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对象在我省7个生产林木种子的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确定,苗圃和造林地检查对象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随机确定,抽查比例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5号)等。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油茶苗木质量分级》《育苗作业规程》《容器育苗技术》《油茶栽培作业规程》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者区域标准。没有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一)林木种子抽样工作于2017年1月26日前完成,种子质量检验工作于2017年3月22日前完成。

  五、检查人员根据《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细则〉的通知》(赣林办发〔2016〕156号)要求,本次行政检查人员从我厅持有“林业—林木种苗、森林公园管理”执法类别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中随机产生,在检查前与《行政检查通知书》一并告知被检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检查人员到达检查现场后,先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本文件即为《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抽查单位的各方面情况(表格详见附件1~13)。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二)现场抽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填写《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见附件7)、《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见附件8),一式两份,被检单位留存一份,检查组带回存档一份;林木种子检测结果出来后,要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9)、(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0)。

  (三)被抽查设区市要以县为单位向承检单位提供造林、育苗基本情况。省直管县(市)直接向承检单位提供造林、育苗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检查人员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置;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属地监管原则,督促下级部门及时依法处置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四)被抽查单位以很多理由推诿、拖延或者随意更换抽查地点的,视为拒绝抽检,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见附件14)及有关结果表格(见附件1~6)并报送我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