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4.《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4.《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第六条规定:
⑵具有已批复建立的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基地及林分;
⑴圃地面积在5亩以上(单纯温室育苗、组培育苗、容器育苗不受面积限制),且无检疫性病虫害;
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一定要有至少1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培训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人员;
⑴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⑶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⑴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它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作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⑵具有至少1名能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品种,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培训,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的技术人员;
⑶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第七条规定:
3.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林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的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6.生产林木良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合格证书或公告的复印件,良种名称应当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并同时注明良种编号。
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领取申请表→种苗管理人员现场勘验→审核→审批→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4.《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4.《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第六条规定:
⑵具有已批复建立的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基地及林分;
⑴圃地面积在5亩以上(单纯温室育苗、组培育苗、容器育苗不受面积限制),且无检疫性病虫害;
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一定要有至少1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培训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人员;
⑴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⑶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⑴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它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作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⑵具有至少1名能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品种,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培训,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的技术人员;
⑶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第七条规定:
3.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林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的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6.生产林木良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合格证书或公告的复印件,良种名称应当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并同时注明良种编号。
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领取申请表→种苗管理人员现场勘验→审核→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