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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改变

 发布时间: 2024-02-12 14:04:25 来源:产品介绍


  问: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址等产生变理,怎么请求处理改变手续?

  答: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产生改变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改变的书面请求。请求者应当提交改变请求和相应的项目改变证明资料,一起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人个人自繁自用的惯例种子有剩下的,能够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处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