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称号:刘宗强林木种子未进行检测验证案(富林草(种)罚决字〔2023〕01号)
二、案子状况:2023年10月11日10时22分,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在苗圃日常查看工作中发现,刘宗强坐落富宁县归朝镇归朝服务区苗圃场内培养的200株木棉树苗未依法进行检测验证,被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抄获。
三、法律根据:刘宗强的行为违背了《云南省林木种子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构成了林木种子未进行检测验证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云南省林木种子法令》第三十条的规则,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分成果:责令于2023年11月30日前对未查验的木棉树苗进行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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