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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发布时间: 2023-12-30 05:45:24 来源:ayx爱游戏官方网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办理备案。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八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按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申请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引种者应当向引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二)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营业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撤销、合并、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营业范围或者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营业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营业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对于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需要出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补偿协议或证明。对于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国家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三、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说明药品种类、生产计划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数量及来源,并附国家药品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我局审批。

  《国家濒管办关于以参展为目的进口及再出口濒危野生植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4号) 第五条 申办本规定第二条所述事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二)林地证明材料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第二项 四、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4.海关证明文件。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