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一定要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一定要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施。(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有效的良种证明材料并具有良种的合法来源。
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4.从事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林业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具有有效的林木良种证明并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2)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6)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7)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具有有效的林木良种证明并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示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2)如申请增加良种品种,需提供有效的林木良种证明及其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顺序上传至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录入模块”。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需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或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示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需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或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普宁市林业局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转报:市林业局受理后在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揭阳市林业局复审。
4.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或窗口查询。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网址:无。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网址:。